益资规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11-02 14:20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3〕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得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2012年1月至2021年8月间,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益阳高新区鱼形湖社区塑编基地益阳市衡丰塑业有限公司南侧,益阳市万林编织包装有限公司北侧土地,动工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包括钢架构棚3栋、变压器房4间、空压机设备用房1间、传达室1间和硬化地坪3块)。2021年9月1日之后,你公司在该宗地上未再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经现场勘测核实,你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益阳高新区鱼形山街道鱼形湖社区、浮云铺村集体土地面积共428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2792平方米,硬化地面面积1493平方米),土地地类为林地1417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2861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7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得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3.核查报告一份;

  4.询问笔录二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益阳市得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7.土地报批费用凭证复印件一份;

  8.《益阳市得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房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

  9.《益阳市得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套合图》(局部)一份;

  10.益阳市得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照片一份;

  11.现场照片6张。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3〕9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相关意见,对你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中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量罚。

  鉴于你公司主动报告和积极整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4285平方米土地退还(其中退还给益阳高新区鱼形山街道鱼形湖社区居民委员会39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浮云铺村村民委员会330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428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的4285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6427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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