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8-21 14:17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2015年3月,你公司在取得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垸村、天猫村、云寨村、玉皇庙村等地6处通信基站的所有权后,未及时跟进补办用地手续,导致该6处通信基站的违法状态一直存续。2021年9月1日后,你公司在上述宗地上未再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经测量,你公司非法占用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垸村、天猫村、云寨村、玉皇庙村集体土地共203平方米,占用国有土地155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200平方米,住宅用地20平方米,公用设施用地138平方米。上述宗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通信基站违法用地地形图、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通信基站违法用地拐点坐标记录表各一份;

  6.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通信基站违法用地与益阳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图一份;

  7.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列表修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8.现场照片12张;

  9.询问笔录(匡武)一份;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一份;

  11.《关于通讯基站资产移交事宜的证明》及《关于通讯基站建设用地有偿划拨的请示》各一份。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3〕8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相关意见,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中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量罚。

  鉴于该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益项目,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03平方米集体土地分别退还给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垸村、天猫村、云寨村和玉皇庙村(其中北峰垸村10.77平方米,天猫村163.67平方米,云寨村20.23平方米,玉皇庙村8.81平方米);将违法占用的155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3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处置;

  2.对非法占用 358 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58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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