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8-10 14:16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

  2019年4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冷藏设备库。2021年9月1日后,你公司在该宗地上未再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经现场勘测,你公司非法占用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集体土地464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经与《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套合,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居民委员会)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廖益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核查报告一份;

  5.询问笔录二份;

  6.《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7.《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

  8.《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10.与当事人电话通话录音佐证一份;

  11.关于宏碧园厂区占用土地情况汇报、承诺书各一份;

  12.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工业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13.现场照片6张;

  14.卫星云遥影像图3张。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3〕7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第一点的意见,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6号)附件中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量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6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2.对非法占用46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9280元。

  因“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两项内容已经执行到位,不再重复执行。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此《土地管理法》为2004年修订版)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0〕16号附件)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