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5-15 14:19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3〕4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赫山区富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水泥制品场问题启动立案程序。经查,2022年7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办公楼西北侧300米、长张高速东侧200米,原大丰村砖厂旁建设水泥制品场。你公司在该地块上硬化了约900平方米地面,并在硬化地面上搭建了8间临时板房,还在场地上架设了一个混凝土搅拌设备和两个龙门吊。经勘测,你公司占用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集体土地7054.33平方米,其中硬化地面989.98平方米(包含临时板房308.69平方米),其它用地为构件堆场,未改变土地原状。经套合2021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该地块为工矿仓储用地。经比对《益阳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和经过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赫山区富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梁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土地出租人向炜、李伟佳,证人李智亮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询问笔录》4份(梁军、向炜、李伟佳、李智亮);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益阳市赫山区富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

  7.《益阳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一份;

  8.企业进驻前、进驻后、整改后现场对比照片共10张。

  鉴于你企业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并能自觉主动进行整改,土地已经恢复成你公司进驻前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措施和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引以为戒,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用地、依法诚信经营。我局将对此问题进行持续监管。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2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