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12 11:26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宏慧机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和2021年11月,先后对你公司厂区范围内的旧厂房进行了重建、扩建,重建、扩建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别为515平方米和623平方米,共计1138平方米。该1138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宏慧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益阳宏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六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5. 《关于益阳宏慧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中止调查的申请》一份;

6.《宁家铺村违法用地(宏慧机械)地形图》一份;

7.《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8.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二分局《情况说明》一份

9.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二分局《益阳宏慧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的情况说明》一份;

10.现场照片2张。

11.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2〕17号)。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提出陈述意见,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予以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1138平方米土地上重建、扩建的建筑物。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赵萍

电  话:0737-4232631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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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版)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正版)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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