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11-16 11:0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2〕10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望其:

自然资源部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显示,位于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社区胡包仑组一停车坪存在违法用地问题。2022年10月24日,我局对该违法问题启动立案调查。经查,该停车坪位于资阳区白马山路南侧,马良北路西侧,系你2020年9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建设。该停车坪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2022年10月,你自行进行了整改,破除清运了停车坪的硬化地面,恢复了作物种植。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和经过有下列证据证实:

1.肖望其、李秀英(肖望其妻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王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长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符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黎栋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李秀英、王梁、黎栋梁询问笔录各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肖望其违法占地地形图、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拐点坐标记录表各一份;

7.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8.现场照片8张。

鉴于你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并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了宗地违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关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请你引以为戒,加强耕地保护意识,并做好耕地的后续管护工作,我局将对此问题进行持续监管。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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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4.3.1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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