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14:2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谢林港镇云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卫星监测执法检查发现你社区居民委员会楠木塘安置基地存在非法占地,我局于2022630日对你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4月至20225月期间,你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云雾山路北侧、关山加油站西侧的楠木塘安置基地项目内组织建设了两栋安置房。其中西侧楼栋房屋于20214月启动建设,20225月建成,层高5层;东侧楼栋房屋于20223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至2层。经现场勘测,你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占用集体土地1603平方米(其中西侧楼栋占地742平方米,东侧楼栋占地861平方米),土地现状地类全部为住宅用地,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益阳市谢林港镇云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市谢林港镇云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核查报告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7.《益阳市谢林港镇云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楠木塘安置基地)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

8.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9.益阳市谢林港镇云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楠木塘安置基地)卫星云图一份;

10.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2926日依法向你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215)。当日,你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鉴于该建设行为是为解决未安置村民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高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160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20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20600元。

你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928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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