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29 08:50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

局于202233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20194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冷藏设备库,目前该冷藏库已建成投入使用。经测量,你公司非法占用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集体土地464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居民委员会)、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廖益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核查报告一份;

5.询问笔录二份;

6.《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7.《益阳市宏碧园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

8.《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10.与当事人电话通话录音佐证一份;

11.关于宏碧园厂区占用土地情况汇报、承诺书各一份;

12.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工业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13.现场照片6张。

我局已于2022616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210),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6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居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464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46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 400 /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1856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627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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