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6-23 08:58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胡政权、胡建兵:

20212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高新区谢林港镇谢林港村建房。经现场勘测,该建房超出省、市规定的标准75平方米,地类为林地。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胡政权、胡建兵两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胡政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谌敦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二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6.谢林港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供胡政权、胡建兵农村建房申请资料复印件两份。

7.胡政权提供房屋照片7张。

8.谢林港镇谢林港村委对胡政权、胡建兵建房情况说明。

9.谢林港镇政府对胡政权、胡建兵建房的情况说明

10.现场照片7张。

我局已于20226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211),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鉴于你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房刚需条件,未占用耕地。且村、镇两级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并同意为你补办村民建房用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对非法占用土地类违法问题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该非法占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平方米土地给高新区谢林港镇谢林港村;

2.对非法占用的75平方米林地, 20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5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623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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