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4-19 15:4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县成泰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安化县清塘铺矿区红岩采石场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4309232010027120055888,地址:安化县清塘铺镇洞天村,开采矿种: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有效期限:2018919日至2023919日。202111月、12月,自然资源部430923102141864309232021K00012图斑监测显示你矿五处越界面涉嫌越界开采。

经核查,西北侧建碎石场非法占地行为(17420平方米)已查处结案,东北侧、西侧、南侧三处越界剥土(面积2210平方米),无矿石量采损,东南侧修建运输通道涉嫌越界开采石灰岩矿。202215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越界开采石灰岩矿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2月,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对越界区域进行勘查测量,结果显示:东南侧越界开采石灰岩矿面积2783.56平方米,越界开采石灰岩1053立方,石灰岩比重2.63/立方,折算矿石量2769吨。另查实,你公司越界开采的石灰岩破碎后已销售,销售凭证单价显示:18/吨,折算非法所得共计4984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越界开采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自然资源部矿产卫片图斑;

4安化县清塘铺矿区红岩采石场石灰岩矿超深越界检测报告;

5.出货单(销售凭证);

6.询价《情况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23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23号)。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以及参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关于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中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984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0%罚款,罚款额为4984.2元,两项共计罚没款54826.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赵萍

  话:0737-4232631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419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

关于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中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越界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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