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3-22 10:20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龚运桃: 

局于20211224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底,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位于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社区的个人承包地进行了硬化,并搭建了铁皮围挡。经测量,你非法占用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社区集体土地1989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1989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龚运桃、王庆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龚运桃、王庆文询问笔录各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龚运桃未报先用非法占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

5.《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6.近年宗地遥感影像图9张;

7.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23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21)。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89平方米土地给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社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198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40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79560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18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
   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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