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3-22 10:22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3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6月,你公司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益阳高新区迎宾西路与荷花路叉路口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4037平方米,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和传达室(污水处理厂3470平方米,传达室567平方米),目前污水处理厂和传达室均已经建成使用。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供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未供先用违法用地地形图两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两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两份;

6.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份;

7.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5)政国土字第944号、(2016)政国土字第577号、(2021)政国土字第1253号)复印件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4)第D00456号)复印件一份);

8.《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用地问题的请示》(益高管(20225号)复印件一份;

9.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239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22)。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3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18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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