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1-11-10 15:00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柳坪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81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7月,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安化县东坪镇柳坪村曹家湾组开工建设竹笋加工厂。经现场勘测和核实,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00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水田)1958平方米,其他土地49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东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廖友荣《询问笔录》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核查报告》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大类)》一份、《东坪镇柳坪村曹家湾种养合作社勘测定界图》一份;《东坪镇柳坪村曹家湾种养合作社界址点成果表》一份、《土地地类地形图》一份、《永久基本农田分析结果》一份;

5.《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

6.《关于2019年度全县村级集体经济扶持项目验收通知》(安农联发〔20203号)一份;

7.《安化县东平村柳坪村发展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申报资料》一份;

8.《村支两委会议记录》一份、《党员大会会议记录》一份、《议事会会议记录》一份;

9.《安化县东坪镇柳坪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农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份;

10.《益阳市市本级2021-2023年乡村振兴驻村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一份;

11.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保留安化县东坪镇柳坪村村民委员会扶贫车间项目的报告》一份;

12.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1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9),你单位未提出

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07平方米土地;

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958平方米基本农田,按25/平方米处以罚款,处罚款48950元,对非法占用的49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处罚款735元,共计罚款4968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杨方勇

电话:0737-4232562

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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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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