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2:39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福竹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82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12月,你单位未办理供地手续,占用位于益阳高新区谢林港镇林燕路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1800平方米,建设社区便民服务站,目前该站已经建成使用。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供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谢林港镇福竹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谢林港镇福竹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站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6.谢林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调整完善方案 谢林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份;

7.2017)政国土字第9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一份,谢林港镇福竹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站勘测定界图复印件一份;

8.关于申请批准福竹社区办公场所建设项目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9.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1827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6) 2021827日,你单位向我局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未供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0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高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180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9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831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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