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2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服务中心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你服务中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朝阳街道七里桥社区和赫山街道毛家塘社区土地建设团山路(朝阳街道七里桥社区梓山湖广场东侧至赫山街道毛家塘社区团圆南路西侧)。目前该道路已建成通车。经测量,你服务中心占用朝阳街道七里桥社区和赫山街道毛家塘社区土地22550平方米(七里桥社区7240平方米,毛家塘社区15310平方米),其中林地5371平方米,住宅用地16337平方米,草地842平方米。根据《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7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该宗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益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
7.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8.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9.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的请示;
10.现场照片五张。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你服务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3号),你服务中心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服务中心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55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25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高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2255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38250元。
限你服务中心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服务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