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2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华厦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公司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月,在办理你公司湘益赫国用(2013)第000303号、湘益赫国用(2013)第0002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时,发现上述宗地内你公司修建的综合楼等超出发证红线,经测量,你公司超红线占用益阳市东部新区鱼形湖社区集体土地602平方米,土地地类为林地28平方米,住宅用地用地574平方米。根据《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57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8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华厦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益阳华厦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益阳华厦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7.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8.现场照片4张;
9.湘益赫国用(2013)第000303号、湘益赫国用(2013)第0002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4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东部新区财政局处置;
3.限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60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903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