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18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11:42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422日,我局对你公司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经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935平方米,其中耕地10139平方米,其他土地(田坎)1528平方米,采矿用地268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安化县东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余义红《询问笔录》两份;

3.《核查报告》一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勘测图》(11935平方米)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大类)》(11935平方米)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界址点成果表》(11935平方米)一份;东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一)勘测定界图》(4972平方米)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界址点成果表》(4972平方米)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大类)》(4972平方米)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二)勘测定界图》(6963平方米)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界址点成果表》(6963平方米)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大类)》(6963平方米)一份;

6.《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一份(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

7.《关于同意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选址意见的批复》(安规函〔20156号);

8.《关于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90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备案的通知》(安发改字〔2015249号)一份;

9. 《关于同意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批复》(安建发〔2015〕)34号)一份;

10.《关于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90m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审(表)〔201588号)一份;

11.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暨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地环保改造的报告的回复意见》一份;

12.安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意见》一份;

1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关于对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意见》;

14.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7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1),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93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93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交由安化县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0139平方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02780元;对非法占用的1528平方米其他土地(田坎)、268平方米采矿用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6940元。共计罚款额为22972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杨方勇

  电   话:0737-4232562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83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8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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