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1-07-07 12:36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17

 

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我局于202167日对你单位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2月,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桥北建材市场内五里堆社区的一块集体土地进行了硬化,并搭建了钢结构厂棚。经现场勘测,你单位占用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集体土1919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1878平方米,住宅用地41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益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郭小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7.现场建设前后照片共六张。

我局已于2021629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0),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1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878平方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7560元,对非法占用的41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15元。共计罚款3817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77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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