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16号
安化县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你公司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村三组土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2015年3月,原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对你公司2014年非法占地1711平方米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同年3月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你公司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并于2020年11月,将搅拌场内的堆沙场改造成封闭式料仓。经测量,非法占地面积6420平方米(包含2015年处罚的1711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5541平方米(包含2015年已处罚的1711平方米土地),林地44平方米,其他土地835(田坎)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安化县东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谌志军《询问笔录》一份;
3.《核查报告》一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安化县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一份;《安化县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界址点成果表》一份、《土地地类地形图》一份、《安化县城凤凰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份;
6.《土地租赁合同》一份;
7.《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
8.《关于同意安化县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选址意见的批复》(安规函〔2015〕5号)一份;
9.《关于安化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a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备案的通知》(安发改字〔2015〕239号)一份;
10.《关于安化县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a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审表〔2015〕23号)一份;
11.《关于同意安化县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批复》(安建发〔2015〕35号)一份;
12.《安化县科工局同意建站批复一份》;
13.《关于对安化县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a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安环评验〔2016〕25号)一份;
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规〔选〕字第2018-072号)一份;
1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建字〔2019〕第01号)一份;
16. 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18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安化县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830平方米耕地(已剔除2015年已被处罚的1711平方米土地),按22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4260元;对非法占用的44平方米林地、835平方米其他土地(田坎)按17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4943元。两项共计罚款额为99203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杨方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