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15号
资阳区大码头街道新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你社区居委会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4月,你社区居委会在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和其他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资阳区大码头街道向仓北路以西,和兴廉租住房小区以东动工建设新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目前该办公楼已建成,层高6层,院内修建有文化舞台,停车坪等。经现场勘测,你社区居委会占用资阳区大码头街道土地85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18平方米),土地地类为城镇住宅用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社区居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关于大码头街道新建新兴街社区党群服务站定址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5.大水坪建筑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书、收款收据、大水坪街道办事处建筑公司(界线草图)复印件各一份;
6.资阳区大码头街道新兴街社区居委会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
7.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8.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9.现场照片五张。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你社区居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17号),你社区居委会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社区居委会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5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850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2750元。
限你社区居委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区居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