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14号
益阳东方新博石料有限公司:
2021年3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超规模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万功塘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4309002009067120026170,采矿权人:益阳东方新博石料有限公司,开采矿种: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40.00万吨/年,有效期限: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予你公司实际开采的有效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允许开采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开采规模为26.7万吨。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科提交的《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矿区万功塘石灰岩矿资源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益资规储备字〔2020〕6号)以及评审意见书(益评审〔2020〕23号)显示:你公司万功塘石灰岩矿(2020年5月-2020年10月)6个月期间,共采损控制资源量42.8万吨,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规模16.1万吨(42.8万吨-26.7万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超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张;
3、《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矿区万功塘石灰岩矿资源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益资规储备字〔2020〕6号)以及评审意见书(益评审〔2020〕23号)
4、采矿许可证;
5、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书(200万元)
6、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15号)。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赵萍
电 话:0737-4232631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