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3-12 15:39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11

 

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1111日对你单位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下半年,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泗湖山镇华星村进行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公益性公墓土建部分于201912月基本完成,其他道路硬化、骨灰堂、墓地等在20206月底前建设完成。经现场勘测和核实,你单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7393平方米,其中6737平方米为农用地(其中6566平方米为耕地,171平方米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56平方米为未利用地。该宗地40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98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沅江市泗湖山镇华星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现状图一份,2018年年末数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泗湖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一份;

5.现场照片4

6.征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益办发〔201828号)复印件一份;关于印发《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22号)复印件一份;《沅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沅殡办发〔20202号)复印件一份;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殡葬改革公益性公墓建设施工照片4

我局已于20213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12),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739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有的4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沅江市财政局处置;

3.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9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6566平方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31320元;对非法占用的827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2405元;共计罚款额为14372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盛力文

电话:0737-4232562

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310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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