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2-25 16:5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9

 

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119日对你公司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71月,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用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天子坟社区土地建设搅拌站的违法用地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你公司在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非法用地面积继续扩大。20206月,你公司将搅拌场内的堆沙场改造成封闭式料仓。现场勘测和核实,你公司非法占用益阳市赫山区天子坟社区和宁家铺村集体土地10974平方米(天子坟社区7020平方米,宁家铺村3954平方米。包含2017年已被处罚的3195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10077平方米(包含2017年已被处罚的299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97平方米(包含2017年已被处罚的197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张金龙、曹秋林、刘水平、兰志成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五份(肖宏兵、张金龙、曹秋林、刘水平、兰志成);

3.《核查报告》一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两份,《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两份;

6.《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7.《场地租赁协议书》《场地租赁合同》各一份、《张金龙租用范围示意图》一份;

8.《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关于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申请的报告》《关于同意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通知》《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搅拌站/砖厂项目现场联合勘察情况表》各一份;

9.《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商请对耕地质量损毁程度进行鉴定的函》一份、《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一份、《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示意图》一份;

10.现场照片张。

我局已于2021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10),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974平方米土地;

2.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9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7079平方米耕地(已剔除2017年给予罚款处罚的2998平方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41580元;非法占用的700平方米其他土地(已剔除2017年给予罚款处罚的197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0500元。共计罚款额为15208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223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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