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8号
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居委会非法出租全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4月,你居委会与湖南众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用于众兴公司办技工学校。该合同约定年租金50万元,每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每10年增加5%,目前第一年租金已支付;合同还约定,你居委会同意众兴公司使用文化活动中心内场地和设施(社区养老院除外),还同意众兴公司在场地内建房屋,建设手续由你居委会办理。2020年6月,众兴公司组织填平了文化活动中心内的游泳池;2020年11月,众兴公司在原游泳池位置建设了培训大楼,同时,众兴公司还对文化活动中心内的一块菜地进行了平整。经测量核实,你居委会与众兴公司商定的实际场地租赁面积为27196平方米,其中非法租赁的土地面积22904平方米(耕地22756平方米,水域及水利实施用地148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居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众兴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核查报告》一份;
3.《询问笔录》三份(陈益明、袁永生、刘伟新);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出租用地地形图》一份、《全丰村村级办公、村民活动中心及养老院勘测定界图》复印件一份,《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村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复印件一份;
5.《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份;
6.《场地租赁合同》一份;
7.《技校的引进和当前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
8.租金支付凭证(《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各一份);
9.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向你居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9号),你居委会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居委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15日内解除与湖南众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2.没收非法所得的421091.34元;
3.按非法所得的15%处以罚款,罚款额63163.7元。
限你居委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所得和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居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上述“八十一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