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6号
湖南众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你公司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4月,你公司与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全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场地租赁合同》,之后你公司将活动中心内的游泳池进行了平整,并在该场地上建设了学校培训大楼,目前该大楼已经建成三层。经测量核实,你公司非法占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集体土地85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全丰社区干部陈益明、袁永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核查报告》一份;
3.《询问笔录》三份(刘伟新、袁永生、陈益明);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湖南众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丰社区村民活动中心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
6.《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份;
7.《关于将全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场地改建承办职业教育的申请报告》一份、《关于龙光桥街道七个项目和55户村民建房的会议纪要》(益龙办规〔2020〕3号)一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份;
8.《场地租赁合同》一份;
9.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7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5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854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708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 8 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