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5号
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居委会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8月,你居委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本社区集体土地上建设文化活动中心(含社区养老院),并硬化了园内道路。2017年2月,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对该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2017年12月,该宗土地上4292平方米用地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2017年至2018年,你居委会在未取得其余土地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了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对场地进行了堆土、硬化,并在场地北侧、渠道沟以外又新建了两栋养老用房,目前项目已全部建成。经测量核实,你居委会非法占用土地21769平方米,其中耕地21621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313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8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1928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88平方米。
你居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核查报告》一份;
3.《询问笔录》三份(陈益明、袁永生、汤维政);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二份,《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全丰村村级办公、村民活动中心及养老院勘测定界图》复印件一份,《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村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复印件一份;
5.《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份;
6.《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耕地质量损毁程度进行鉴定的函》一份;
7.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向你居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6号),你居委会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居委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2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1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7825元,对非法占用的21308平方米一般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26160元,对非法占用的148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220元,共计罚款436205元。
限你居委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居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