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7号
桃江县修山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2020年12月3日-4日,你公司在借为月明山村村委和当地两村民挖石料填筑路基及屋基之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且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桃江县修山镇舒塘社区猫咀洞开采石料拖至自己的碎石场加工后销售。经查实供认的石料20车共 260吨,其中石混109.2吨,(1-3)、(0.5-1)规格石粒共150.8吨。销售价格分别为:石混均价27元/吨,(1-3)、(0.5-1)规格石粒均价43元/吨。折算销售获利:石混2948.4元,(1-3)、(0.5-1)规格石粒6484.4元,共计非法获利金额9432.8元。
上述非法开采石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石料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桃江县修山镇舒塘社区猫咀洞开采统计表》;
4、《桃江县修山鑫隆建材有限公司猫咀洞非法开采石料情况统计表》;
5、挖机劳务工《领款单》;
6、矿产品销售价格凭证;
7、村镇两级及村民证明4份;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8号)。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参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关于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中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9432.8元;并按违法所得25%处以罚款2358.2元,罚没款两项共计11791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赵萍
电 话:0737-4232631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关于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中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