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2-08 16:52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4

 

邓国华

20185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玉皇庙村集体土地,用于家具厂建设。经测量,该宗用地面积1298平方米,地类为农村宅基地。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玉皇庙村村主任秦国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二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邓国华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5.谢林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调整完善方案谢林港镇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6.学校租赁协议一份,益阳市谢林港镇玉皇庙村委关于玉皇庙村原黄泥嘴学校搭建钢架棚情况说明一份,益阳市谢林港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一份;

7. 现场照片八张。

我局已于20211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5),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129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高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29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947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24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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