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2号
卜宇安:
2019年6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玉皇庙村莲花庵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1255平方米,用于钢结构大棚和杂屋建设,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卜宇安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4. 谢林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调整完善方案谢林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益阳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
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益集建〔92〕字第A10-G02-180)
7.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1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已自行将该宗违法用地的钢结构大棚拆除,主动采取措施减轻了违法后果,对你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1255平方米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255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 11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第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