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0〕31号
益阳市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单位未供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开挖创业楼项目的基坑,我局责令你单位停工,并于2016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益国土资罚〔2016〕第1号):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1242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1242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8630元。此行政处罚已于2016年3月15日执行到位。该项目于2017年3月12日获得了该项目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7〕政国土字第452号)。但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动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地下车库,地面已建至7层。经现场勘测,茂林创业楼占用国有建设用地2372平方米。地类为城市住宅用地,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供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益阳市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创业楼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5.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一份;
6. 现场照片六张;
7.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恳求支持办理茂林创业楼项目用地规划手续的请示(益赫〔2019〕43号)、关于请求批准新建茂林福利楼变更为创业楼的请示、益阳市规划局规划审查例会纪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茂林创业楼项目边报建边建设的请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新建茂林福利综合楼并减免相关报建费用的请示、关于请求新建茂林福利综合楼的报告;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报批内审单、关于请求新建茂林福利综合楼的报告;益阳市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8.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016]政土报字第2015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2017〕政国土字第452号)。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4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未供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237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有的23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130平方米(剔除我局于2016年已给予罚款的1242平方米土地)城市住宅用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565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构成了未供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