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0〕25号
益阳泰源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07年底,你公司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非法占用龙岭工业园天子坟社区集体土地,建设益阳泰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目前厂房已建成。经测量核实,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016平方米,其中工矿仓储用地789平方米,城市住宅用地20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9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益阳泰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
5.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6.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复印件一份,益阳泰源工贸有限公司土地证复印件一份(土地证号:益国用(2007)第D00300号),益阳泰源工贸有限公司宗地图复印件一份;
7.关于益阳泰源工贸有限公司在龙岭工业园投资兴建橡塑机械配套加工项目招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8.规划例会纪要复印件一份;
9.承诺书一份;
10.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34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016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524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