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0〕23号
张绍宏:
经查实,2020年5月,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由你承包的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米珍宝食品加工项目场地平整时发现的高岭土矿外售,销售价为200元/车-800元/车不等。通过挖机师傅李武介绍销售给刘国安获利37850元,此外李武从收取刘国安支付高岭土矿(白泥土)的款中代付了本应由你支付的10000元工程费用,另查明你以600元/车将高岭土矿出售给灰山港镇刘某、湘潭市汤某等人获利共11400元(600元/车×19车)。2020年7月你本人自运8车高岭土矿至江西省高安市金三角陶瓷厂获利6400元(800元/车×8车),此销售行为共计非法获利65650元。
上述买卖高岭土矿(白泥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米珍宝用地项目购买高黏土统计表》;
4、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凭证;
5、《米珍宝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
6、米珍宝食品加工项目《挂牌(拍卖)交易成交确认书》;
7、《益阳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宗地图》;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29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5650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两项共处罚没款8565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斌全 赵萍
电 话:0737-4232631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