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0-09-25 09:13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018

 

益阳市海华麻业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922日对你公司未批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78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光明社区和清溪社区的集体土地7069平方米(光明社区53平方米,清溪社区7016平方米,建设益阳市海华麻业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现厂房已经建成使用。经现场勘测,你公司非法占用的7069平方米土地中,耕地780平方米,林地2057平方米,农村住宅用地4232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益阳市海华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4.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5.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09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27)922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6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0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780平方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5600元,对非法占用的6289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94335元,共计罚款为10993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923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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