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仁、尹刚:
2020年6月24日,我局对你们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2020年5月,你们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修建村级公路开凿的石料运至自开的砂厂进行加工销售。查实的砂砾石共计316.7方,其中砂石169.1方,砾石147.6方(米石14方)。销售价格分别为:砂石120元/方,砾石60元/方,米石100元/方。收缴的账目凭证显示:其中已收款12090元,暂未收款17426元,非法获利共计29516元。
上述开采并销售石料(山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石料(山砂)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2020年沙砾石明细表》、《现金账账簿》
4、《刘德仁砂厂开采销售情况统计表》;
5、《烟溪镇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和“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6、烟溪镇农村公路提质改造项目《证明》;
7、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15号)。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们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9516元;按违法所得20%并处罚款5903元,两项共计35419元。
限你们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赵萍
电 话:0737-4232631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