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08-19 11:23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夏燕春: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8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办事处大丰村中合村民组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兄弟废纸打包厂,现厂房已建成。经现场勘测,你占用大丰村集体土地204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该宗违法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兄弟废纸打包厂违法用地地形图、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14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44平方米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2044平方米耕地处以 2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额为4088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夏 勇

电  话: 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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