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0-07-30 10:35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077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阔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予以立案。经查实:你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常益长铁路二项目部签订《片石运输及填筑劳务合同》,承接高铁项目建设高新区龚家村隧道(二号明硐)矿渣堆放场的运输管理等劳务业务。2020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龚家村隧道(二号明硐)堆场的1536.16吨的石料(片石)非法销售。其中,4月20至22日销往凤凰湖平益高速施工工地568.42吨。4月19至22日销往笔架山平益高速施工工地967.74吨。销售价为22元/吨,非法销售所得共计33795.52元。

上述买卖石料(片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片石运输及填筑劳务合同》;

4、《车辆过磅明细》凭证;

5、授权委托证明书;

6、朝阳公安分局移送案卷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13号)。2020年7月20日,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书》;7月21日,经与我局政策解读后进一步沟通,你公司书面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放弃了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3795.52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两项共计53795.5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赵萍

电  话:0737-4232631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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