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9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东部新区鱼形山社区、灵宝山社区集体土地833平方米(其中鱼形山社区389平方米,灵宝山社区444平方米)用于拓宽鱼形山大道,现道路已建成通车。经现场勘测,非法占用的耕地743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田坎)90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宗地图一份、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二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6.现场照片4张;
7、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二份。
我局已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1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3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东部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743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额为14860元;对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5元/每平方米罚款,罚款额为1350元;共计罚款1621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