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4月至2018年,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鱼形山水库、龙潭口社区等地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其中宝林冲社区273平方米、鱼形山水库4627平方米、龙潭口社区4322平方米),建设东部新区外环路,现违法用地地段已经建成通车。经现场勘测,你公司非法占地9222平方米,其中耕地587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594平方米,林地30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2平方米,其他土地311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531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3909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块三、地块四地形图一份,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块五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三份;
4.鱼形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两份;
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宗地图两份;
6.询问笔录一份;
7.现场照片五张。
我局已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12号),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22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3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东部新区财政局处置;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5876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17520元;非法占用的3346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50190元。共计罚款额为16771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