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6-30 10:06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对你单位未批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0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志溪河新安泵站以南地段,占用益阳市赫山区新安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修建志溪河沿岸防洪大堤,目前已完成大堤80%的土建工程,地面无新建的建构筑物。经测量核实,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共计20842平方米,其中耕地620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633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07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65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3.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新安垸防洪大堤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5.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6 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842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6209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24180元;非法占用的14633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19495元。共计罚款额为34367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胡志喜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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