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0-06-16 17:27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8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办事处石新桥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修建雪花湾路,现道路已建成。经现场勘测,你公司非法占用石新桥村集体土地1675平方米,其中耕地398平方米,林地153平方米,坑塘水面1096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8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6.现场照片七张。

7.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一份。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9号),6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7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高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98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额7960元,对非法占用的1277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5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额为19155元;共计罚款2711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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