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0〕6号
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1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非法占用国有土地11343.71平方米,用于湖南红联(益阳)商业综合城A3区农副产品交易区建设;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供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3.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农用地、土地征收审批单两份,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份;
5. 湖南红联(益阳)商业综合城A3区农副产品交易区地形图一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6.现场照片8张。
我局已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5 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343.71平方米土地;
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3. 对非法占用的11343.71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56718.5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胡志喜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