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5-11 17:36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年底,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高新区谢林港镇石桥村非法占用国有土地4256.47平方米用于清溪剧院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3.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益阳高新区清溪剧院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

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9)政国土挂字第188号;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2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4256.4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4256.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4256.47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1282.3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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