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0〕4号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06年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云寨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修建高新路,现道路已建成。经现场勘测,你公司占用云寨村集体土地2151平方米,其中耕地1612平方米,林地485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4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6.现场照片六张。
我局已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3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5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612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2240元;对非法占用的 539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085元;共计罚款额为4032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胡志喜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