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2 号
发布时间:2020-04-21 17:34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0年3月1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3月,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1668平方米,用于茂林社区居民服务中心与安置房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3.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茂林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地形图各一份、益阳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0〕1 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66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668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34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