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38号
当 事 人:益阳细龙建材有限公司
住 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黄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细东,男,48岁,赫山区岳家桥镇黄板村庙坡村民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0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占用益阳市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大泉村和岳家桥镇岳家桥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工棚、硬化水泥坪、水泥预制堆场、钢制结构厂房,目前已建成。经现场勘测,你公司占用集体土地4010平方米。其中占用大泉村集体土地3488平方米,占用岳家桥村集体土地522平方米。地籍分类为农用地3705平方米,其中耕地3417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88平方米;建设用地30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 313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875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 9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38 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1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3417平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 68340元;非法占用的593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895元;共计罚款额为7723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