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35号
当事人情况:李 建,男,今年31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大河坪村东风村民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8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复兴村熊家冲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经现场勘测,占用集体土地3303平方米,地类为林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现场照片二张。
我局已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35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0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3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303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9545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 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