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31号
当 事 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令伍
住 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大丰村洋家湖
委托代理人:曹燕飞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4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大丰村洋家湖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厂房以及混凝土水泥预拌站。经现场勘测,你公司占用集体土地13709 平方米,地籍分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6479平方米、 建设用地723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720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6508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4.场地租赁合同一份;
5.询问笔录二份;
6.现场照片二张。
我局已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3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70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2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5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201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0801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 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