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30号
当事人情况: 益阳弘基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凤家坳村大树坪组
法定代表人:杜利,男,57岁,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健康路62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公司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取得位于云雾山路南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益国用(2006)第D00262号),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48506.88㎡。2016年8月2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在该地上厂房租赁给益阳嘉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用于机动车检测、环保检测服务。经现场勘测,你公司改变用途的厂房占地面积为7976.39㎡,构成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弘基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益阳嘉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4.法定代表人杜利询问笔录一份;云寨村总支委员陈孟初询问笔录一份;益阳嘉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刘宁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30号),你公司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交还7976.39平方米土地,交由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处置;
2.对改变用途的7976.39平方米土地,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99409.7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 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