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29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17:22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29

 

当事人情况: 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正祥

      所: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

委托代理人:谢觅,女,30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帅家村村张家坝村民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6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10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岭工业集中区沙河村(城际干道以东、观山路以南)集体土地46481平方米用于沙河安置区二期项目建设。经现场勘测,你公司占用沙河村集体土地46481平方米,其中耕地9654平方米,林地31867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211平方米,其他土地8平方米,建设用地2741平方米。 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询问笔录二份;

6.现场照片二张。

我局已于2019 9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29),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481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9654平方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93080元;非法占用的36827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552405元;共计罚款额为74548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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