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26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17:21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26

 

当事人情况万里,男,34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大泉村粮家庄组56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19612日我局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24,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粮庄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水泥预制场。经现场勘测,你非法占用大泉村粮庄组集体土地1121平方米,其中耕地413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58平方米,田坎50平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96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161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大泉村村主任询问笔录各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8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26),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2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413平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260元;非法占用的708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0620元;共计罚款额为1888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赵萍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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